一、北京市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相当于欧Ⅲ油品标准 我市2004年6月发布的《车用汽油》(DB11/ 238—2004)、《车用柴油》(DB11/ 239—2004)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的油品质量指标相当于欧洲实施欧Ⅲ机动车排放标准时对油品的要求。与实施欧Ⅱ机动车排放标准时对油品质量要求相比,实施欧Ⅲ机动车排放标准时要求汽油中硫含量由500ppm下降到150ppm,柴油中硫含量由500ppm下降到350ppm,同时苯、烯烃、芳烃等影响车辆排放性能的技术指标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值。
二、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4月发布了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提出了国家下一阶段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其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当于欧Ⅲ、欧Ⅳ、欧Ⅴ机动车排放标准)。 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与现行的国Ⅱ标准相比,在技术内容上作了重大调整,进一步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如轻型车国Ⅲ标准污染物排放限值比国Ⅱ标准降低约50%;对发动机控制精度、净化器质量,低温排放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要求车载诊断系统具备提示功能,随时提示车主车辆排放是否符合标准。
三、油品质量与排放标准的关系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要稳定达到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必须装备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Ⅲ标准的技术措施,同时使用达到欧Ⅲ标准的油品。二者中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车辆的污染物排放就难以在使用过程中稳定达标。如果车用汽油、柴油的组分含量不加控制,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就会对氧传感器、三元净化器的反应灵敏性和净化效率产生影响,严重情况下,会造成损坏。同时也容易在发动机喷嘴上形成积炭、沉积物,致使尾气排放恶化。因此,油品质量的改善,不但可以直接减少机动车的排放污染,也可保证车辆的稳定达标。可以说,北京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相当于欧Ⅲ的地方车用油品标准,为装备有国Ⅲ标准要求技术措施的车辆,保证在使用过程中排放稳定达标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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