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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08]23号)

编辑:专汽知道网 时间:10.09.18 来源:中国专用汽车之都 标签:鄂尔多斯 人民政府 关于 加快 现代 物流 发展 意见 府发 2008 23 

  (二)抓好现代物流业项目建设
  尽快组织实施“723”物流工程。物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做好物流园区规划的实施工作。物流业发展布局规划一经政府批准,即列入城市建设规划一并组织实施。结合物流园区规划建设,抓好物流业主题招商,认真规划、论证、储备一批现代物流业大项目、好项目,条件成熟的尽快开工建设。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参与我市物流园区建设和物流资源整合,引进国内外知名现代物流企业来我市设立分公司、区域配送中心。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
  把培育物流企业作为加快物流业发展的突破口来抓,加快培育和壮大一批现代物流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物流市场,鼓励大中型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进行有效分离。打破所有制界限,引导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投资现代物流。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代物流产业,鼓励已经具备一定物流业务专长、组织基础和管理水平的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货运代理、邮政企业整合资源,加快向第三方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和企业参与我市物流企业兼并联合,引进先进的物流管理理念与技术,提升总体经营管理水平。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引导、服务,尽快形成一批功能齐全、管理完善、服务规范,社会化、专业化程度较高,具有物流服务品牌和较强竞争实力的物流企业。支持市物流重点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组建现代物流企业集团,用3-5年时间培育年营业额超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10户、超十亿元的现代物流企业5户。
  (四)引进培养现代物流人才
  实施现代物流教育培训计划,以物流大项目、好项目,吸引和引进专业管理技术人才,培养一批高级物流人才。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凡来我市从业和工作的高级物流专业人才,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和岗位津贴,并优先解决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待遇、住房等问题。制定科学的物流人才培养目标和规划,有计划的与区内外高等院校合作,发挥鄂尔多斯职业学院和其他职业教育资源优势,采取引进办学、合作办学、自主办学等多种方式,坚持学历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学习与外出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尽快培养一批我市急需的熟悉现代物流业务的专业人才。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和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鄂尔多斯成为现代物流人才、科技、资本、管理等要素集聚的高地。
  (五)完善对物流业发展的社会服务
  1.规范物流企业注册审批
  认真落实《内蒙古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物流企业登记注册时尽量简化程序,完善服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审批的物流经营项目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流程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等级注册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的总投资亿元以下的物流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字样,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设立公司制物流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8%、25%和45%以上,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凡物流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2.整顿规范收费管理
  全面清理向货运车辆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罚款项目,取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严禁向物流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规范营业性大吨位车辆、集装箱、厢式车辆、专用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养路费征收。
  3.规范物流市场秩序
  努力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市场体系。统一市场准入标准,打破地区封锁、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允许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企业开展物流服务业务。规范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维护物流市场信用,为物流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整合企业、交通、金融、工商、税务等多个信息系统,建设市级公共流通信息交换平台。制定流通业信息交换标准,实现生产商、流通商和需求商的信息交流与整合。
  5.建立科学完善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
  由市统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建立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统计信息收集和处理体系,包括反映物流产业发展、物流服务供应的指标,反映物流需求、物流支出的指标,反映物流业发展水平和工商企业物流管理水平的指标。
  6.改善交通运输条件
  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做好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鼓励工业企业产品进行集装箱化包装运输,改进包装方式,提高竞争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物流业务的发展和交通情况,制定相应的管制措施,适当放宽城区内配送车辆的管制,为城区内配送车辆在城区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7.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金融部门按照商业化原则,合理增加对现代物流项目的资金投入。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资质且效益好、有市场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支持物流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或募集资金,外商参与我市物流企业的兼并重组,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物流项目投资。
  8.积极培育现代物流市场中介
  支持专业人才领办或创办从事物流信息传播、网络信息系统应用、物流技术服务、专业人才引入、从业人员培训、行业资质论证、市场行情分析、国际物流交流、法律规章咨询等方面中介物流服务组织。引导现有中介组织增加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范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六)认真执行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1.加强财政扶持
  在物流园区注册经营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仓储类物流企业、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等,前三年内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设立“鄂尔多斯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培育和物流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各旗区应设立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企业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列入政府科技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财政给予一定贴息补助。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重点现代物流项目列入中央国债贴息资金项目计划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对现代物流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可申请国家、自治区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2.落实国家、自治区税费优惠政策
  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取低限征收,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制定。凡设在我市境内的物流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参与公铁分流的公路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第三方物流企业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物流园区内的企业,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半征收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征用土地不计征土地管理费。对于城乡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和居民个人新购运输车辆,3年内减半征收养路费、各种车辆管理费、附加费。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等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进口设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所需国产设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对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与外部物流企业整合、重组成立的企业,凡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收费。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的上下级部门间实行“一家查帐,多家认可”的办法,避免重复检查。
  3. 提供建设用地支持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物流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物流用地。对列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项目和物流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保证。土地出让金按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各种规费比照工业园区用地政策执行。凡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的物流企业和物流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审批、优先安排。根据城市规划对旧仓储设施进行拆迁异地改造且新建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配送站的,当地政府在拆迁或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时,应在城市物流规划用地上给予相应安排。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鼓励物流企业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通过引进资金和设备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在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物流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4.享受就业、物价有关政策
  现有物流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按招收人员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农产品物流配送企业、仓储物流业等生产用大型冷冻、冷藏和各类生产加工设备用电价格按用电电容量大小,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用水价格比照工业企业用水价格定价。对物流仓储运输企业适当减免场站管理费,建立区域间物流绿色通道。
  除国家、自治区关于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外,《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均适用于流通业。
  我市现代物流产业仍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政府的主导作用非常重要。要在充分发挥我市区位、资源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加强政府引导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的先导性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通过努力,尽快培育出高度专业化、社会化的现代物流组织,培养发展一批有强大竞争力的物流企业。构筑起适应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经济持续发展的现代物流系统,进而建立设施完善、功能健全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把我市建设成为服务内蒙古、联动晋陕宁、对接京津唐、走向国际市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物流中心,为建设更具实力、充满活力、富有魅力、文明和谐的现代化鄂尔多斯做出新贡献。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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